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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合同诈骗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2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承租坪山区**街道**小区**号楼**房时,从房东陈某某手中获取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房产登记证明,通过街上的小广告联系他人伪造了一份被告人张某甲与陈某某的结婚证、一份张某甲名下的房产证。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其伪造的证件为抵押与被害人张某乙签订了借款合同,向张某乙借款人民币35万元,张某甲取得借款后,在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逃匿。

2019年2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重庆市开州区**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家属偿还了被害人张某乙欠款35万元,被害人张某乙对被告人张某甲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抓获经过、借款借据复印件、伪造的结婚证件、伪造的房产证明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U盘一个,系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冉凌初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附卷U盘一个、伪造的结婚证一本、伪造的房产登记证明一本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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