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8196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
1.2014年7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让冯某某以做梨汁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用平朔生活五区20号楼4单元205室冯某某丈夫韩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向被害人王某甲借款15万元,借条上借款人分别是冯某某、韩某某、张某甲、梁某甲、实际该笔借款被告人张某甲一人所用,15万元借款至今尚未归还王某甲,且用于抵押的平朔生活五区20号楼4单元205韩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系张某甲找人伪造。所骗钱款部分用于还债,部分用于赌博。
2.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同冯某某使用伪造的平朔生活五区55#-1-414韩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向大同市誉日升投资有限公司(法人苏加宇)贷款15万元,后被告人张某甲将该笔贷款中的5万元借给蒙某某使用,自用剩余10万元贷款,该笔贷款至今尚未归还苏某某,张某甲所拿钱款10万元用于偿还赌债。
二、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
自2012年12月5日至2019年4月1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以能为他人安排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骗取杨某某、王某甲、周某甲、谢某某、李某甲、郇某某、谭某某、王某乙、梁某乙、郝某某、吴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韩某某、李某乙、张某乙、苏某某、池某某19人共264.26万元。其中,案发前被告人张某甲归还杨某某11万,其余均用于赌博和还债,很小部分用于日常花销。另外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还以给人处理案件、低价购房为由骗取尹某某、韩某某2人共4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12月5日,被害人杨某某被被告人张某甲以给其儿安排到市交警支队工作为由骗取人民币18万元,后杨某某发现安排工作无望,要求张某甲退还收款,张某甲陆续退还杨某某11万元,还剩7万元人民币尚未归还。
2.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以给被害人王某甲儿子安排工作为由,收取王某甲15万元人民币,许诺给王某甲儿子王某丙安排到中铁电气化有限公司工作,承诺先培训再实习最后签订合同,至今工作未得到安排,收取王某甲的15万元也未退还。
3.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以给忻州定襄县的周某甲儿子安排到铁路上工作为由骗取周某甲人民币12万元,后工作未得到安排,收款也未退还。
4.2014年6月5日,被告人谢某某经中间人刘某丙介绍认识张某甲,张某甲以为其儿子安排到中铁电气化有限公司总部工作为由骗取人民币16万元,承诺先培训再实习最后签订合同,后工作未得到安排,收款至今尚未退还。
5.2014年6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以给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丙安排到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有限公司工作为由,骗取李某甲17.5万元人民币。李某甲因不信任张某甲,将17.5万元人民币交给刘某丙,并让刘某丙写下收条,张某甲作为中间证人也签了字。2015年元月4日,刘某丙又让张某甲写下给李某甲孩子安排工作收款17.5万元人民币的字据,收款人签字是张某甲,证人签字是刘某丙。后因工作未得到安排,李某甲让刘某丙退还收款,截止目前刘某丙共计退还李某甲14.4万元人民币,张某甲所骗收款尚未退还。
6.2014年8月9日,被害人郇某某经中间人周某乙介绍认识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以为其儿子安排到中铁电气化维修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为由骗取人民币16.5万,并签订协议,承诺先培训再实习最后签订合同,后工作未得到安排,收款至今尚未退还。
7.2014年11月3日,被害人谭某某经中间人史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承诺给谭某某儿子程某某安排到中铁电气化铁路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并拿韩某某房屋所有权证(平朔生活区五区55#-1——414)做抵押,先后骗取谭某某人民币12万。谭某某所持韩某某房屋所有权证系张某甲找人伪造。
8.2014年11月10日,被害人王某乙经中间人卢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以为其儿侯某某安排到中铁电气化铁路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为由骗取人民币16万,承诺先培训再实习最后签订合同,后工作未得到安排,收款至今尚未退还。
9.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以给被害人梁某乙的儿子梁某丙安排到中铁电气化铁路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为由骗取人民币16.5万元,承诺先培训再实习最后签订合同,后工作未得到安排,收款至今尚未退还。
10.2014年11月23日,被害人郝某某经中间人杜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以为其儿安排到中铁电气化铁路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为由骗取人民币16万,承诺先培训再实习最后签订合同,后工作未得到安排,收款至今尚未退还。
11.2014年11月24日,被害人吴某某经中间人刘某丁介绍认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以给其儿子安排到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为由骗取人民币16万元,承诺先培训再实习最后签订合同,后工作未得到安排,收款至今尚未退还。
12.2014年12月8日,被害人陈某某经中间人刘某丁介绍认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以给陈某某儿子刘某戊安排到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为由骗取陈某某老公刘某己人民币15万元,承诺先培训再实习最后签订合同,后工作未得到安排,收款至今尚未退还。
13.2014年12月9日,被害人刘某乙经中间人刘某丁介绍认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以给刘某乙儿子赵某某安排到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为由骗取刘某乙人民币16.5万元,后工作未得到安排,收款至今尚未退还。
14.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以给刘某丙的二儿子安排到神头二电厂工作为由,骗取刘某丙12万元人民币。后工作未得到安排,收款尚未退还。
15.2017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以给王某乙丈夫韩某某安排工作为由,骗取韩某某1.06万元。于2017年9月22日,王某乙以中间人身份,介绍被害人李某丙认识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以给李某丙儿子安排到同煤集团麻家梁煤矿工作为由,先后骗取李某丙10.2万元。
16.2018年4月16日至9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用假名张某丙以给张某乙的儿子安排到治超办、女儿安排到同煤集团工作为由,先后骗取张某乙丈夫张某丙15万元,后工作未得到安排,收款尚未退还。
17.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自称在朔州市政法委工作,并用假名张某丁,以给贾某某孩子安排到同煤工作为由,骗取贾某某丈夫苏某某人民币3万元,后工作未得到安排,收款也未退还。
18.2014年7月2日,被告人高某某(已判决)让被告人张某甲给经邱某某介绍的池某某的儿子李某丁安排到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为由,骗取池某某20万元,张某甲收取13万,至今工作未得到安排,收款也未退还。
19.2015年7月中旬,被害人尹某某通过中间人刘某庚认识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自称在公安局上班能为其处理案件,后骗取尹某某5000元人民币,尹某某再无法联系到张某甲。
20.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用假名张某戊以低价购房骗取王某乙丈夫韩某某1.5万元。2017年6月14日,张某甲以购房款名义再次骗走韩某某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业
检察官助理:陶俊伊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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