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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合同诈骗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988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大名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村**组** 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由于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3月26日至4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2 年4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园**区**号楼** 单元**号内,虚构房屋所有权,利用出租到期房屋的手段,与被害人谢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出租其租赁的北京市**中心名下的房屋,骗取被害人谢某某(男,33岁,天津市人)9200 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2 年3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园**区**号楼**单元**号内,虚构房屋所有权,利用出租到期房屋的手段,与被害人段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出租其租赁的北京市**中心名下的房屋,骗取被害人段某某(男,38岁,河南省人) 3.84 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12月3日在贵州省贵州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房屋出租合同、收据、银行流水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谢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星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5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证人名单》1份;

5.《证据目录》1份;

6.无随案移送物品,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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