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新乡市百事吉酒店向被害人裴某某谎称其本人出资,通过疏通关系,中标省道310原阳至武陟界改建工程施工YW2标段工程,骗取裴某某信任,与之签订合作协议。次日,裴某某按照协议约定,通过银行汇款向被告人张某甲支付一期施工权转让费60万元。后被告人张某甲伪造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及施工协议书,在新乡市百事吉酒店将虚假合同材料交与裴某某,并与裴签订该虚假施工协议。后裴某某发现合同异常,要求被告人张某甲退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人张某甲通过他人退还裴某某25万元,之后逃匿。
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网上追逃,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标通知书、合作协议书、施工协议书、电(信)汇凭证、存款业务回单、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娄某某、黄某某、牛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伪造虚假合同材料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前退还部分诈骗财物,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五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王 勇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07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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