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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合同诈骗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82********,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镇,现住山西省盂县****镇****煤矿。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2年7月17日成立盂县****广告有限公司,张某甲为公司法人。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被列为失信人员无法再次进行贷款。为获得贷款,张某甲与张某乙商量,由张某乙担任盂县****广告公司的法人并以公司名义贷款,张某乙表示同意。2017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将自己名下的“盂县****广告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张某乙。随后,张某甲从互联网上找到一家名为“山西省****金融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服务公司,张某甲谎称自己租赁的盂县****小区商铺为自己全款购买的商铺,可以抵押贷款,向该贷款服务公司提供了其伪造的盂县****小区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盂县****广告有限公司与盂县人民法院的虚假租赁合同。2017年11月20日,张某乙、张某甲与山西省****金融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以及抵押担保协议,该贷款服务公司为担保,通过名为“保尔金P2P网络借贷平台”,盂县****广告有限公司获得分期为12个月的贷款100万元。后被告人张某甲只归还11个月利息,剩余的本金和利息拒不归还。被告人张某甲将骗取的贷款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自己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文敏

检察官助理 胡晓庆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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