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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合同诈骗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16〕26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6710******,汉族,中专文化,安徽**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安徽省濉溪县****林场19号。被告张某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9月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6年1月7日、2016年3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6年2月7日、2016年3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签订小麦种子购销合同,其先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取得张某乙的信任,骗取张某乙继续向其指定的宿州市经济开发区**粮库送麦种,拖欠张某乙麦种款人民币283706元。张某乙于2015年1月7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张某甲。2015年5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甲将仓库内的麦种全部低价销售后逃匿。

2. 2013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与吕某某口头约定玉米购销合同,其先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取得吕某某的信任,骗取吕某某继续向其指定的宿州市经济开发区**粮库送玉米,拖欠吕某某玉米款240548元。2015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将仓库内的玉米销售后逃匿。

3. 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与王某口头约定玉米购销合同,其先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取得王某的信任,骗取王某继续向其指定的宿州市经济开发区**粮库送玉米,拖欠王某玉米款人民币256万元。2015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将仓库内的玉米销售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入库单据、协议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材料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2.受害人张某乙、吕某某、王某的陈述;

3.证人戴某、王某某、马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焕

检察员:黄群

   

2016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补查材料拾贰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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