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镇**村**幢**楼,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以青田县**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青田县**村签订承包协议,承包**、**、**三地的高速公路沿线房屋外立墙面改造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后,于2016年—2017年1月,浙江**有限公司受青田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对该工程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时,被告人张某甲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虚报外立墙面改造施工工程量2959.92平方米,骗取工程款133196.4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甲家属于2020年7月31日退缴全部赃款。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单、归案经过、结算票据、调取证据通知书、**村外立面改造工程相关资料及收支凭证、工程结算资料、六边三化三美相关文件、记账凭证、青田县**镇**村**;
2.证人证言:证人项某某、留某某、陈某甲、张某乙、蒋某某、贺某某、李某某、陈某乙、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方位示意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伟杰
检察官助理:傅佳佳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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