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04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8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9月26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张某甲曾在龙岗区**路**号经营一家彩票投注站,但无资质和能力协助他人办理彩票投注站。张某甲向外界谎称可以通过加盟其所属的“**有限公司”(未登记注册)的方式获得彩票经营业务,并以**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书面或口头合同,再以收取对方“加盟费”、“保证金”或“押金”的方式诈骗财物。张某甲将诈骗所得用于个人消费,并于2010年初逃匿。张某甲的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09年4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骗取被害人周某某4万元人民币。
2、2009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骗取被害人黄某某2.2万元人民币。
3、2009年5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骗取被害人谢某某3万元人民币。
4、2009年7-12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分多次骗取被害人蔡某某共计7万元人民币。
5、 2009年8-11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分多次骗取被害人曾某某共计16万元人民币。
6、2009年9月3日、12日,被告人张某甲先后两次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6万元人民币。
7、 2009年11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骗取受被害人陈某甲8万元人民币。
8、2009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骗取被害人陈某乙4万元人民币。
9、2010年1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骗取被害人刘某某4万元人民币
以上共计人民币54.2万元。
二、诈骗罪
被告人张某甲向外界谎称可以帮他人办理深圳户籍,以此骗取对方财物。张某甲将诈骗所得用于个人消费,并于2010年初逃匿。张某甲的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08年7月24日及2008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先后两次共骗取被害人彭某某6万元人民币。
2、2008年11月6日及2008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先后两次共计骗取被害人谢某某5万元人民币。
3、2008年12月到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分多次骗取被害人方某某80320元人民币。
4、 2009年8月20日、23日,被告人张某甲分两次骗取被害人朱某某7.3万元人民币。
5、2009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骗取被害人蔡某某10万元人民币。
6、2009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骗取被害人江某某3万元人民币。
7、2009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骗取被害人叶某某3万元人民币
以上共计人民币423320元。
三、买卖身份证件罪
2014年,被告人张某甲认识了名为王某甲(另案处理)的男子,该男子称可以帮张某甲办理真的居民身份证,并要求张某甲提供办理身份证所用的相片。张某甲将相片交给王某甲。 2014年6月17日,王某甲为张某甲办理了一张照片为张某甲、姓名为“王某乙”、其他身份信息也与张某甲不符的居民身份证。此后,张某甲在入住宾馆时多次使用该身份证。
2010年3月7日,被诈骗的被害人周某某报警,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侦查。2019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将张某甲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姓名为“王某乙”的身份证。经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鉴定,该身份证属真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身份证一张;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合同、收据、证明材料、鉴定证明、住宿记录、情况说明等;周某某等十五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构成合同诈骗罪;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通过他人购买居民身份证,并使用该虚假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百八十条之一,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两罪之间有牵连关系,应当以处罚较重的买卖身份证件罪定罪处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甲十年到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昀
二○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伍册、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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