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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受贿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公诉刑诉〔2016〕53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021951********,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辽宁省**厅原纪检**,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区**街**巷**号**,现住辽宁省**市**区**街**村**号,因受贿嫌疑,于2015年12月7日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受贿罪,于2015年12月17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鞍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犯有受贿罪,由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交办,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某甲多次收受**市个体户徐某某共计33万元人民币。

1.2010年年底的一天,张某甲和徐某某在**一起吃饭,吃饭期间,徐某某说要感谢张某甲对其的帮助,张某甲就让徐某某资助其外甥女刘某甲在**学院的学习费用。徐某某按照张某甲的要求,给了刘某甲20万元人民币。刘某甲收下了该20万元,并用于个人学习。

徐某某与张某甲的外甥女刘某甲并不认识,其给刘某甲的这20万元人民币,其实就是以资助刘某甲学习的名义送给张某甲的。徐某某和几个人合伙在**市买了一个**权,在2007年、2008年左右,徐某某到**厅找张某甲帮忙,张某甲就领徐某某去找时任省**厅**处的张某丙,请张某丙帮忙,张某丙答应了。到2008年7、8月份,徐某某办**权手续时,**处会签没有签字,卡住了。徐某某找到张某甲帮她给**处打招呼,让**处顺利签字。另外,徐某某在办理**权证的过程中,可以打着张某甲的旗号办事,别人也不敢卡她。因此,为了感谢张某甲在其办理**市**市**权,以及徐某某等人卖**市**市**权过程的帮助,徐某某才送给张某甲这20万元人民币。

2.2008年7、8月份的一天,徐某某在辽宁省**厅办理**市**权转为采矿权过程中,因辽宁省**厅**处没有给其签字,找到了时任省**厅纪检组**张某甲,在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张某甲10万元人民币,请张某甲帮忙打招呼,张某甲答应帮徐某某协调。张某甲将该10万元收下了,并个人使用。

2008年7、8月份,徐某某办**权手续时,**处会签没有签字,卡住了。徐某某找到张某甲帮她给**处打招呼,让**处顺利签字。张某甲答应为其提供帮助。因此,徐某某才送给张某甲这10万元人民币。

3.大概是2007年上半年,徐某某到张某甲的办公室,感谢张某甲对其请托事项的帮助,并从衣服兜里掏出一个信封放到了张某甲的办公桌上。徐某某走后,张某甲发现徐某某给其的信封里面装了2万元人民币,张某甲收下了并个人使用。

徐某某送给张某甲2万元人民币,是因为徐某某的朋友王某甲在**买了一块地,买完地时还有部分购地款没有交给**市**局,后王某甲听说政策要变,要多交钱,找到徐某某帮忙。大概是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徐某某找到张某甲,请张某甲给**市**局打个招呼,让王某甲能把钱赶快交了。张某甲给**市**局副**黄某某打电话说了此事。而后,王某甲很快顺利地交了购地款。因此,徐某某为了感谢张某甲的帮助才送给张某甲这2万元人民币。

4.大概是2012年5、6月份的一天,徐某某请张某甲吃饭。在吃饭期间,徐某某给张某甲介绍认识了**县的房地产开发商张某丁,并请张某甲帮助从省**厅**处打听关于**审批事项。张某甲给省**厅**处的同志打电话问了情况,并告诉了徐某某和张某丁。吃完饭,徐某某从随身带的包里拿出一个信封给了张某甲,张某甲收下了。过后,张某甲发现徐某某给其的信封里面装了1万元人民币,张某甲个人使用了。

徐某某送给张某甲这1万元人民币,是为了感谢张某甲帮其朋友张某丁打听**手续办理进展的事,另外,也是为了和张某甲保持好关系。因此,徐某某才送给张某甲这1万元钱。

二、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甲收受时任**市**局**雒某某10万元人民币。

大概是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雒某某到张某甲在省**厅的办公室找张某甲。雒某某到张某甲办公室时手上提着一个纸袋。雒某某坐下以后,就把手上提的纸袋放到了张某甲办公室的沙发旁边。雒某某和张某甲聊了一会,雒某某请张某甲对其多照顾,张某甲答应了。说完之后,雒某某就起身走了。雒某某走以后,张某甲打开雒某某给其的纸袋,发现里面装了10万元人民币,张某甲收下了。

雒某某送给张某甲10万元人民币,是因为2009年12月左右,中纪委在**市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涉及**市**局在**购买**指标时用国家专项资金购买了一台车,此事涉嫌违纪,雒某某时任**市**局**,对此负有责任。辽宁省纪委调查了此事,雒某某找到了时任辽宁省**厅纪检**的张某甲让其帮忙协调关系,让省纪委对他涉嫌违纪的事情轻点处理,张某甲答应了。省**厅党组开会研究雒某某问题时,张某甲也同意对雒某某从轻处理。张某甲为了雒某某的事多次到省纪委、监察厅以及**市委帮雒某某协调,为雒某某受处分的事做了一些工作。因此雒某某为了感谢张某甲的帮助才送张某甲这10万元人民币。

三、2009年冬天,被告人张某甲收受**市王某乙5万元人民币。

张某甲和王某乙在一起吃饭期间,王某乙说他做慈善事业的事,张某甲就说,张某甲的姨表妹的女儿刘某甲在**学院上学,家里条件比较差,让王某乙也资助一下。王某乙答应了。大概是2009年冬天的一天,王某乙打电话和张某甲说了他准备资助刘某甲,让张某甲约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到辽宁省**厅培训中心接受捐赠。张某甲当天就约刘某乙到**厅培训中心和王某乙见面。见面以后,王某乙以资助刘某乙孩子读书为名,送给了刘某乙5万元 ,刘某乙收下了这5万元钱,并对王某乙表示感谢。

王某乙和刘某乙之前并不认识,王某乙给刘某乙这5万元人民币,实际上就是给张某甲的。张某甲时任省**厅**、纪检**,王某乙曾经在**经营**矿,他给张某甲送钱就是为了和张某甲处好关系,有什么事时可以找张某甲帮忙。王某乙还是记者,他有时到各市去采访,到**系统提到张某甲,各市国土系统都能积极配合。

四、2011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收受**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法定代表人韩某某5万元人民币。

2011年8、9月份,张某甲到**市参加辽宁省**会组织的考察活动,晚上在**市**酒店吃饭。吃饭之前张某甲和韩某某见了一面,两人闲聊了一会,最后,韩某某说要感谢张某甲之前对他的关照。张某甲就让韩某某赞助其外甥女刘某甲在**学院的学习费用。然后,张某甲就把其外甥女刘某甲的联系方式给了韩某某。大概过了一个月,韩某某告诉张某甲给了刘某甲5万元钱,刘某甲也告诉张某甲有人给她5万元钱。

韩某某与刘某甲不认识,给刘某甲这5万元人民币实际上就是给张某甲的。因为在2007年,韩某某在**酒店附近准备建了一个高尔夫球场。该项目涉嫌违规。大概是2007年7、8月份,省**厅在**宾馆开一个关于全省**治理整顿的会。会议刚结束,**市和**区的领导给省厅汇报**市用地违法的情况,时任厅长王某丙、**局**李某某、张某甲等人也参加了这个会。在会上讨论如何处理韩某某的高尔夫球场时,张某甲帮着韩某某说话,建议原则上要依法处理,但对其可以处理的轻一些。在私下张某甲和韩某某交谈时,张某甲也表示对他的高尔夫球场可以轻点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帮了韩某某,韩某某也知道张某甲帮他说了话,另外也是为了和张某甲搞好关系,以后有什么事还可以找张某甲帮忙。因此韩某某才给了张某甲这5万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公民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一份、干部任免审批表一份、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文件四份、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复函一份、情况说明一份等;

2.证人徐某某、刘某甲、陈某某、王某甲、黄某某、张某丁、雒某某、王某乙、刘某乙、韩某某、高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  曹砾月
检察员:  刘  梦

2016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辽宁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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