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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受贿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区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021966********,汉族,大专学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街**村民小组,住梅江区**街**组**号自建房。2007年4月任梅江区**副主任、主任科员,梅江区**局长;2014年5月任梅江区**副主任、主任科员;2015年4月任梅江区**主任(正科职);2015年12月任梅江区**局长;2019年2月任梅江区**党组书记、局长;期间,于2012年7月至2015年11月抽调**办公室,任办公室副主任,2013年1月起负责**(以下简称“**”)工作,2013年10月兼任“**”工作队队长;现已开除党籍、公职。2020年10月15日,梅州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张某甲涉嫌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同年10月20日留置于梅州市廉政教育中心。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梅县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梅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梅县区看守所。

本案由梅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受贿案,于2020年12月7日移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梅市检交诉〔2020〕4号交办案件通知书将本案交梅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担任梅州市梅江区**办公室副主任兼任“**”**队长、梅州市梅江区**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梁某甲送款7万元、张某乙送款4万元、张某丙送款5万元、王某某送款10万元、温某某送款5万元、黄某甲送款5万元、梁某乙送款5万元、叶某某送款2万元、梁某丙送款2万元,共计45万元人民币,均被其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4年年初至2016年12月间,张某甲收受梁某甲(时任**工作队副队长、队长)5次送款共计7万元人民币。

1.2014年初,张某甲在梅县区**梁某甲住家,收受梁某甲为了与其建立好关系、得到其在**工作等方面的关照送款现金2万元人民币。 

2.2014年6月,张某甲在梅县区**梁某甲住家,收受梁某甲为了与其建立好关系、得到其在**工作等方面的关照送款现金1万元人民币。

3.2015年2月,张某甲在梅县区**梁某甲住家,收受梁某甲为了与其建立好关系、得到其在**工作等方面的关照送款现金1万元人民币。

4.2015年10月,张某甲在梅城**酒店收受梁某甲为了与其建立好关系、得到其在**工作等方面的关照送款现金1万元人民币。

5.2016年12月,张某甲在**酒楼,收受梁某甲为请求张某甲在工作上关照其亲戚何某某送款现金2万元人民币。

(二)收受钟某甲、钟某乙通过张某乙(梅江区**镇**村民)送款共计4万元人民币

1.2013年8月,张某甲接受黄某乙(时任**工作队副队长,已判刑)的请托对钟某甲在梅江区**镇**村**给予关照。在梅江区**镇**村**路张某甲的小汽车上,张某甲、黄某乙收受钟某甲托张某乙送款4万元人民币,张某甲、黄某乙各分得2万元。

2.2014年8月,张某甲接受黄某乙的请托对钟某乙在梅江区**镇**村**给予关照。期间,在**酒店旁张某甲的小汽车上,张某甲、黄某乙收受钟某乙托张某乙送款4万元人民币,张某甲、黄某乙各分得2万元。

(三)收受张某丙(梅州市**有限公司董事长)二次送款共计5万元人民币

1.2013年7月,张某甲对张某丙在梅江区**镇**村**给予关照,在梅县区**镇**的一个饭店收受张某丙送款现金3万元人民币。

2.2014年10月,张某甲在张某丙承包**工程给予关照,在梅城**饭店收受张某丙送款现金2万元人民币。

(四)2013年4月,张某甲对王某某在梅江区**镇**路**酒店后**、在**村**酒店旁抢建给予关照,在梅城江北**收受王某某送款现金10万元人民币。

(五)2013年8月,张某甲、黄某乙对温某某在梅江区**镇**村**的**给予关照,在温某某住家门口收受温某某送款现金10万元人民币,张某甲和黄某乙各分得5万元人民币。

(六)2014年10、11月间,张某甲、黄某乙对黄某甲在梅江区**镇**村**给予关照,一天晚饭后在江南的茶叶店外收受黄某甲送款现金10万元人民币,张某甲和黄某乙各分得5万元人民币。

(七)2014年下半年,张某甲对梁某乙免费回收使用其位于梅江区**镇**组被依法征收后的**设备、**的材料给予关照,在梁某乙住家**小区门口收受梁某乙送款现金5万元人民币。

(八)2015年4、5月,张某甲对梅江区**镇**村村民叶某某在**村**给予关照。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张某甲在梅江区**局门口收受叶某某送款现金2万元人民币。

(九)2015年8、9月,张某甲对梅江区**镇**村村民梁某丙在**镇**厂房**给予关照,在梅江区**镇**办公室收受梁某丙送款现金2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某甲家属已向梅州市监察委员会退缴违法所得4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任职文件、归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梅江区**办公室副主任兼任“**”**队长、梅州市梅江区**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送款共计45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培军

                                                检察官助理刘晓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3.建议依法没收违法所得4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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