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二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0********,汉族,山东省平度市人,原临沂市兰山区**院*甲法庭副庭长、*乙法庭员额法官,住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03年8月至2006年9月任兰山区***院研究室书记员;2006年9月至2007年9月任兰山区**院书记员;2007年9月至2010年1月任兰山区***院**庭审判员;2010年1月至2014年5月任兰山区***院*丙法庭审判员;2014年5月至2017年1月任兰山区***院*甲法庭副庭长、审判员;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任兰山区***院*甲法庭副庭长、员额法官;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任兰山区***院*甲法庭副庭长、****中心速裁团队员额法官;2019年3月至案发任兰山区***院*甲法庭副庭长、*乙法庭员额法官。2019年9月17日被留置,同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兰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于次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自2012年春节至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临沂市兰山区***院*乙法庭审判员、*甲法庭副庭长、****中心速裁团队员额法官、*乙法庭员额法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1792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全部退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2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兰山区***院*甲法庭审判员期间,在办理临沂长安物贸有限公司起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刘某甲所送购物卡,价值共计15000元,并为该公司在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
2、2014年中秋节,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兰山区***院*甲法庭副庭长期间,在办理临沂市河东区***小区李甲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李甲所送现金2000元,并为其在案件办理方面谋取利益。
3、2015年春节,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兰山区***院*甲法庭副庭长期间,在办理刘某乙等人诉王某甲等人合伙协议纠纷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原告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鞠某所送购物卡5000元,并为其在案件办理方面谋取利益。
4、2015年春节、中秋节,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兰山区***院*甲法庭副庭长期间,在办理兰山区***小区周某甲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两次收受周某甲所送购物卡,价值共计4000元,并为其在案件办理方面谋取利益。
5、2015年3、4月至2016年5、6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兰山区***院*甲法庭副庭长期间,在办理临沂市罗庄区腾威轻质建材有限公司诉临沂中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周某乙诉曲某某等人买卖合同纠纷案、谢某某诉高某甲等人房屋租赁纠纷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介绍兰山南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王某戊(男,1972年2月出生)担任以上案件原告代理人,先后三次收受王某戊所送现金9000元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所送2400元,共计11400元,并为其在案件办理方面谋取利益。
6、2015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兰山区***院*甲法庭副庭长、****中心速裁团队员额法官期间,在办理上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关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经理周某之弟周某丙所送购物卡共计12000元、通过微信转账所送38000元;先后两次收受周某表舅王某庚所送购物卡共计2000元。以上价值共计52000元,并为上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案件办理方面谋取利益。
7、2015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兰山区***院*甲法庭副庭长期间,在办理徐诉孙某甲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被告代理人兰山区众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朱某甲所送现金2000元,并为其在案件办理方面谋取利益。
8、2016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兰山区***院*甲法庭副庭长期间,在兰山区**院民一庭审判员李某某办理高某乙诉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兰山区****小区孙某请托,帮助协调李某某对以上案件给予照顾,并收受孙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所送10000元。
9、2016年,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兰山区***院*甲法庭副庭长期间,在办理武某某诉杨某某等人劳务纠纷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原告代理人山东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某甲所送现金6000元,并为其在案件办理方面谋取利益。2017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兰山区***院*乙法庭副庭长、****中心速裁团队员额法官期间,先后五次收受赵某甲所送现金共计5000元。以上共计11000元。
10、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兰山区***院*甲法庭副庭长、员额法官期间,在办理张某乙诉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原告代理人山东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丙所送购物卡2000元,并为其在案件办理方面谋取利益。
11、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兰山区***院*甲法庭副庭长、****中心速裁团队员额法官期间,在办理临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原告代理人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葛某某所送购物卡2000元,并为其在案件办理方面谋取利益。
12、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兰山区***院*甲法庭副庭长、****中心速裁团队员额法官期间,在办理张某丁诉赵某乙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原告代理人山东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某乙所送购物卡1000元,并为其在案件办理方面谋取利益。
13、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兰山区***院*甲法庭副庭长、****中心速裁团队员额法官期间,在办理王某乙诉张某戊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原告代理人兰山李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张某支付宝转账2000元,并为其在案件办理方面谋取利益。
14、2018年中秋节、2019年春节,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兰山区***院*甲法庭副庭长、****中心速裁团队员额法官期间,在办理临沂居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临沂净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两次收受中间人兰山区****小区孙某所送购物卡,价值共计4000元,并为临沂居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案件办理方面谋取利益。
15、2018年底,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兰山区***院*甲法庭副庭长、****中心速裁团队员额法官期间,在办理兰山区澜泊湾小区岳某某诉郭某甲、郭某乙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岳某某之友兰山区**院审判员邹某某所送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并为岳某某在案件办理方面谋取利益。
16、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兰山区***院*甲法庭副庭长、****中心速裁团队员额法官期间,在办理临沂市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社区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中正法律服务平台负责人张某微信转账4800元,并为其在介绍购买诉责保险方面谋取利益。
17、2019年春节,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兰山区***院*甲法庭副庭长、****中心速裁团队员额法官期间,在兰山区**院保全异议审查团队审判员朱某乙办理临沂信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崔某某提起的保全执行异议案件过程中,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崔某某请托,帮助协调朱某乙对以上案件给予照顾,并收受崔某某所送现金20000元。
18、2019年3、4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兰山区***院*甲法庭副庭长、****中心速裁团队员额法官期间,在兰山区**院审判员高某丙办理王某丙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过程中,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王某丙代理人兰山柳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王某己(男,1972年2月出生)请托,帮助协调高某丙对以上案件给予照顾,并收受王某己所送现金20000元。
19、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兰山区***院*甲法庭副庭长、半程法庭员额法官期间,在办理山东旭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上海旋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王某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上海旋风实业有限公司代理人兰山李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张某所送现金6000元,并为其在案件办理方面谋取利益。后因与其有关联的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王某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另案处理)被查处,张某甲退还张某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刘某甲、李甲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和供述和辩解等。
二、民事枉法裁判罪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临沂市兰山区**院*甲法庭副庭长期间,在办理与王某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张某己、赵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有关的24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收受张某己等人所送财物,价值共计73376.88元,徇私情、私利,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作枉法裁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全部退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兰山区***院*甲法庭副庭长期间,在审理与王某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另案处理)有关的6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在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安排书记员或实习人员伪造庭审笔录,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违反法定程序,作枉法裁判。其中,在王某戊诉借款人张某庚借贷纠纷中,王某戊以张某甲违法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为依据向兰山区**院申请执行,致张某庚担保人王丙工资被扣划97500元、张某辛(张某庚之父)房产一套被拍卖(拍卖成交款512800元现在法院账户);在王某戊诉借款人张某壬借贷纠纷中,王某戊以张某甲违法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为依据向兰山区**院申请执行,致张某壬一方支付王某戊520000元达成执行和解。
2、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兰山区***院*乙法庭副庭长期间,在审理与张某己、孙某乙有关的15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徇私情、私利,明知原被告双方系使用伪造收付款等证据材料提起虚假诉讼,在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安排书记员或实习人员伪造庭审笔录,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违反法定程序,作枉法裁判。期间,先后多次收受张某己、孙某乙所送现金、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共计44666.66元。
3、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兰山区***院*乙法庭副庭长期间,在审理与赵某、苏某有关的3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徇私情、私利,明知原被告双方系使用伪造收付款等证据材料提起虚假诉讼,在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安排书记员或实习人员伪造庭审笔录,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违反法定程序,作枉法裁判。期间,先后多次收受苏某所送茅台酒、苹果手机、微信转账等,价值共计28710.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李乙、张某癸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树芬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卷宗二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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