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4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化州市**街道办**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2018年7月1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化州市公安局决定,2018年7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

2011年至2015年,蔡某甲(已判决)在化州市**街道办**社区任职主任、书记期间,利用管辖**社区**村的权力及其家族在**村的影响力,独霸一方。为了壮大自身势力及影响力,通过经济利益拉拢控制**村干部及附和的村民,直接组织、策划、怂恿、指挥、授意**村干部及村民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蔡某甲为组织、领导者,以梁某甲(已判决)、蔡某乙(已判决)、梁某乙(已判决)为骨干成员,以张某甲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蔡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维护其强势地位,纠集蔡某乙、梁某甲、梁某乙、张某甲等**村干部群众,以滋扰、哄闹、聚众等手段多次对购买**村土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实施敲诈勒索,牟取非法利益,对不从者即指使蔡某乙、梁某甲、梁某乙、张某甲等人轮番到场恐吓、威胁,在获取经济利益后,再给予参与人员私下分成及归入**村集体帐户后再分成,为组织成员提供经济保障及支持。由于蔡某甲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当地群众心理恐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⑴2011年期间,蔡某甲等人以黄某某建房占用**村集体土地为由向黄某某索要补偿款,阻挠黄某某建房。为了能够顺利建房,黄某某约请蔡某甲、蔡某乙、梁某甲、梁某乙、张某甲等人到**城吃饭,同时把人民币一万元交给蔡某甲等人。

⑵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受蔡某乙的指使,去到化州市**街道办**社区**村水产窝张某乙的建房工地,伙同蔡某甲、蔡某乙等人以张某乙建房的阳台占用**村集体土地为由,向张某乙索要补偿款。为了能够顺利建房,张某乙去到**村大庙交纳人民币八万元,张某甲以误工费的名义分到人民币一千元。

⑶2002年期间,张某甲受蔡某乙的指使去到化州市**街道办**路**横巷**号莫某某的建房工地,伙同蔡某甲、蔡某乙等人以莫某某建房占用**村集体土地及二楼阳台抛出占用**村道路为由,向莫某某及其家人索要补偿款。为了能够顺利建房,莫某某去到**村大庙交纳人民币七万元,张某甲以误工费的名义分到人民币伍百元。

⑷2015年期间,张某甲受蔡某乙的指使去到化州市**街道办**路**号曾某某的建房工地,伙同蔡某甲、蔡某乙等人以曾某某建房改变门口方向并且二楼阳台抛出占用**村集体土地为由,向曾某某及其家人索要补偿款。为了能够顺利建房,曾某某到**村大庙交纳了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张某甲以误工费的名义分到人民币一百五十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参加以蔡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锋

2019年5月31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