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9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乡**村**。因犯非法拘禁罪,2018年7月15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9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08年,陈某甲、徐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村合伙开设**投资公司(未注册),由徐某甲出资,陈某甲负责追债,两人招纳河南**学校毕业的迟某甲、胡某甲作为打手,共同追债,后陈某甲又通过迟某甲招揽李某甲等人加入公司共同催债。
2009年,陈某甲、徐某甲以**有限公司(未注册)的名义开始进入土方行业。2009年12月注册成立**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股东为徐某甲、戚某甲。徐某甲和陈某甲口头商定陈某甲不出资占股三分之一,为承接土方工程、排挤竞争对手,陈某甲、徐某甲雇佣迟某甲、李某甲、胡某甲、杨某甲、魏某甲、杨某乙、徐国、刘某甲等一批河南武校毕业人员作为公司打手,承诺如果为了公司利益坐牢,公司会继续发放工资;陈某甲还招纳了毛某甲、魏某乙、李某乙、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利用该批打手出面以堵门、打架斗殴等方式强抢土方工程,为整个犯罪组织服务。
陈某甲、徐某甲吸纳了谢某甲、陈某乙、鲁某甲、金某甲、孙某甲、严某甲、陈某丙等人负责公司管理及项目施工,并参与抢夺土方工程;安排石某甲专门负责拉拢公职人员,为组织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并参与强抢工程为整个犯罪组织服务。
陈某甲、徐某甲积极同钱江世纪城各村村霸合作,如**村村霸陈某乙、鲁某甲、陈某丁、倪某甲、鲁某乙、鲁某丙、吕某甲,**村村霸陈运、沈某甲,**村村霸王某甲、李某丙、鲍某甲等人。陈某甲、徐某甲与村霸约定,由各村村霸以前期帮助清苗、推地等为由,向开发商索要土方工程,如村霸在强揽工程过程中遇阻,由陈某甲、徐某甲安排组织内打手协助抢夺工程,抢来工程后交由徐某甲控制的公司具体实施,利润五五分成,通过与村霸合作的模式进一步为整个犯罪组织扩大影响力,后续基本垄断钱江世纪城内土方工程。如2011年10月20日,该犯罪组织策划了大象国际砍人事件,出动多辆汽车、多名人员与部分村霸公司成员孙某乙、朱某甲及临时召集的社会人员持砍刀、木棍等物冲进在建的大象国际工地,砍伤多人。
2013年5月14日,杭州市萧山区工程渣土行业协会成立,徐某甲任副会长。为了进一步垄断控制钱江世纪城土方市场,徐某甲、毛某甲二人将原组织雇佣的打手杨某乙、李某乙、刘某甲、魏某甲等人安排到渣土协会的稽查队上班,利用渣土协会来支付打手工资。2017年5月26日,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成立了渣土协会,徐某甲任协会会长。徐某甲利用城管局要求办理渣土准运证必须先由渣土协会盖章同意的规定,刁难竞争对手,故意设置障碍,不让其他市政公司加入协会,使竞争对手无法正常办理渣土准运证,再指使萧山渣土协会稽查车队长杨某乙、李某乙等人阻拦工地出土,恶意举报竞争对手的工程车违章运输,达到排挤、抢夺土方工程的目的。
2016年上半年,陈某甲与徐某甲因利益分配产生矛盾后二人商定,**有限公司归徐某甲,陈某甲分得1600万元。组织分立后,徐某甲雇佣了魏某乙、杨某甲、孙某乙、曹某甲、陈某甲、崔某甲、范某甲及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员作为打手,继续利用该批打手出面以堵门、打架斗殴等方式强抢土方工程,为犯罪组织服务。徐某甲刚于2017年5月26日任大江东渣土协会会长,开始掌控大江东区域土方工程。
组织分立后,2016年6月6日,陈某甲以前妻孙某丙的名义成立了杭州**有限公司,陈某甲继续掌控宁围、钱江世纪城区域土方工程,原**公司雇佣的打手迟某甲、胡某甲、李某甲、徐国、靳某甲、魏某甲、刘某甲等人跟随陈某甲到杭州**有限公司服务,公司扶持以上人员,以公司和个人分别出资,用公司名义按揭购买工程车,公司负责统一安排运输业务、还按揭款、付加油费、保险费、修理费等,日常只支付生活费,年底统一结算,待按揭款还完,车辆就归个人所有的方式,鼓励购买工程车,并吸引老乡来挂靠,原公司打手逐渐成为车队长,公司也迅速发展壮大。陈某甲继续利用该批打手出面以堵门、打架斗殴等方式强抢土方工程、覆绿卸土点,为犯罪组织服务。
由此形成以陈某甲、徐某甲为首,以陈某乙、谢某甲、鲁某甲、孙某丙、迟某甲、孙某乙、毛某甲、魏某乙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陈运、沈某甲、胡某甲、李某甲、杨某乙、李某乙、杨某甲、徐国、刘某甲、魏某甲、陈某甲、崔某甲、范某甲、石某甲、陈某丙、倪某甲、吕某甲、陈某丁、鲁某丙、鲁某乙、严某甲、金某甲、吴某乙、王某甲、鲍某甲、孙某甲、朱某甲及被告人张某甲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目标明确、成员稳定、联系紧密、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陈某甲、徐某甲通过上述手段,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垄断了宁围、钱江世纪城一带的土方工程。经核算,2011年至2018年,陈某甲、徐某甲实控相关公司在钱江世纪城区块内涉土方工程占比80.6%。2008年以来,陈某甲、徐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犯罪案件多起,致多人轻伤,经审计,“**系”资金池累计资金流入11.54亿元。“**系”资金池累计流入3.92亿元。陈某甲未在**公司实际出资,至2016年年初陈某甲从**公司退出,其实际分得16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审计报告,杭州市萧山区工程渣土行业协会注册资料,杭州市大江东渣土行业协会注册资料,**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
2、证人证言:同案犯陈某甲、徐某甲、孙某乙、迟某甲、谢某甲、陈某乙、鲁某甲、魏某乙、胡某甲等人的证言,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二、强迫交易事实
2015年9月6日晚上,陈某乙受陈某甲、徐某甲指使,为抢夺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小学工地的土方工程,纠集鲁某甲、鲁某丙、鲁某乙、陈某丁、倪某甲、吕某甲、迟某甲、胡某甲、李某甲、徐国、魏某乙、耿某甲及被告人张某甲等人,以赔偿青苗费的名义,强行用车堵住该工地大门,并叫停挖机,后被害人董某甲一方报警,宁围派出所当天把陈某乙、魏某乙、耿某甲、张某甲等人带入派出所。杨某乙在徐某甲的授意下,多次驾驶萧山渣土协会稽查车到该工地恶意稽查,阻止工程车出土。后徐某甲以萧山区渣土协会副会长的身份出面协调,被害人董某甲被迫同徐某甲合作该土方工程。该工程总工程款786.5万元,陈某甲收取300余万元卸土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土方工程承包合同、世纪城小学结算单、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甲、唐某甲、卢某甲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徐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鲁某甲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结伙他人,以暴力手段、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或者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实施强迫交易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运红
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依法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卷宗17册、审计报告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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