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0******,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金寨县**镇**城**栋**室(户籍: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17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皖******号小型客车沿天堂寨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天堂寨路与洪家河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沿洪家河路由南往北张某乙驾驶皖******号小型客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232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查询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机动车和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 证人张某丙、余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且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传轩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