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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0******,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金寨县********室(户籍安徽省金寨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17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皖******号小型客车沿天堂寨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天堂寨路与洪家河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沿洪家河路由南往北张某乙驾驶皖******号小型客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232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查询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机动车和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 证人张某丙、余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且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传轩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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