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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案)_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路**号楼**单元**室,住龙港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不批准逮捕,2019年5月31日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5日、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吉A****1号灰色捷达轿车行驶至龙港区**洗浴东侧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巡防五大队设立的酒驾检查卡口处时,停车并弃车逃跑,在西街道**小区西门门口处警戒的民警陈某某、辅警杨某某立即上前对其拦截,张某甲将陈某某、杨某某撞倒、警用设备撞落在地,至二人身体多处受伤并到医院接受治疗。经民警对张某甲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36 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葫芦岛市中心医院龙湾院区提取血液样本。2019年5月20日,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张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每100毫升血中含乙醇115.15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被查获时现场照片,对被告人呼气酒精测试照片、对被告人提取血液样本照片、封闭血样照片、涉案车辆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详细信息查询结果单、医院病历、人民警察证、伤情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张某乙、陈某某、杨某某、石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检验报告;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危险驾驶罪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2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福飙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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