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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张某甲,,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98********,汉族,中专文化,南京**传媒有限公司运营部职员,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张某乙、朱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24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苏A8****小型轿车,沿本市鼓楼区清凉门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丁香园小区附近时,追尾前方因车辆故障未设警示标志且违法停放在机动车道的由张某乙驾驶的苏A1****小型轿车,致两车损坏及张某乙车内乘员朱某某受伤。朱某某、张某乙随后相继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张某甲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醉酒,后民警将张某甲带至江苏省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张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6mg/100ml。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朱某某无责任。经南京金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鉴定,苏A1****小型轿车的损失额为人民币88000元。

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南京明基医院病历单、诊断证明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登记表,调查评估委托书,调查评估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朱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物鉴(化)字〔2020〕5369号《检验报告》,南京金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金典车定字(2020)JN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书》;

6.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7.监控及执法视频光碟1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玲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联系电话1515058****;

2.全部案件材料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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