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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33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C****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办事处高龙场镇出发,沿省道208线向龙市镇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省道208线24km+800m处时,被张某乙驾驶号牌为渝C****的小型普通客车越过道路中心线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民警处警至现场,将张某甲带至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云门派出所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又送至合川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张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00.1mg/100ml。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张某乙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乙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 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4. 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曹入文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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