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49********,汉族,农民,文盲,现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9年9月17日经我院批准,2019年9月1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王某甲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甲将王某甲眼部打伤。2019年8月2日,经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甲面部损失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党员查询证明、查获经过、前科证明、伤害案件现场处置表、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王某甲身体,致使王某甲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光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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