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7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单元**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陕A****0白色雪铁龙小轿车,沿西安市锦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丈八一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张某甲血醇浓度为103.1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3.证人张某乙、高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能如实供述,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佳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357192****)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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