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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路**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8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南长安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长安街与滨河大道十字处,被在此执勤的交警长安大队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的血醇浓度为113.0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刑事判决书;

4.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两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坤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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