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嘉祥县**镇**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号楼**室,系西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2时18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鲁H****6号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灞桥区港务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港务区地铁口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血醇检验鉴定,张某甲血醇浓度为201.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血醇检验鉴定意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小利
检察官助理:张永奇
2020年7月6日
附: 1、本案卷宗1册。
2、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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