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巷**号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0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号23时12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U****6号黑色途安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韩森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安工程大学北门附近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在对被告人张某甲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并自称“张某乙”,后经查实,其真实姓名为张某甲,身份证号:4113241982********,且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证状态为注销,确系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的血醇浓度为127.5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
2.查获照片、吸毒检测报告单、呼气检测单;
3.血醇检验报告;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毅
2020年05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92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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