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汉族,初中文化,竹溪县******聘用制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住竹溪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月27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而被注销的鄂C****0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竹溪县**镇**局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86.7mg/100m1,后民警将张某甲带至竹溪县中医院抽血并送检。2020年2月4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张某甲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10.1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 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5.交通检查笔录及现场查获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静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竹溪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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