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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住沅江市**镇新***村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电话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20时28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血液乙醇含量为107 mg/lOOml)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沅江市**镇**村组路段撞伤行人张某乙。经沅江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6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

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 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二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剑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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