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7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棕色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荆州市沙市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民警现场查获,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07.5mg/100ml。后张某甲被民警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静脉血样,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送检的张某甲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9.7mg/100ml。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吹气酒精测试照片、医院提取血样现场照片,张某甲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毒鉴字第1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视频,酒精呼吸检测、抽血取样、血样送检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无相应机动车驾驶资格,但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张莉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乡**村**组,联系电话:13872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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