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二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洪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鄂A****J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洪湖市**度假村往洪湖市**镇**村方向行驶。当日17时许,当车行驶至洪湖市**镇**村**路段时,与张某乙驾驶的鄂N****1号普通货车发生刮擦,惯性作用又与曾某某驾驶的鄂D****B号普通货车发生碰撞。接到报警后民警将被告人张某甲带至洪湖市**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张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9mg/100ml。
经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发案经过、归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保险单、调解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2. 证人李某某、张某丙的证言;3. 被害人曾某某、张某乙的陈述;4. 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鄢烈武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洪湖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327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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