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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10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出生地湖北省公某某,住公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杨某某等人在公某某孟家溪镇一餐馆吃饭时饮酒,餐后张某甲驾驶号牌鄂D****6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孟家溪镇返回黄山头镇。当晚20时许,张某甲驾车沿曾黄线行驶至黄山头镇曾口村路段时,撞到站在胡某某停在路边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尾部的被害人熊某某,造成熊某某、张某甲二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提取张某甲血样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值为101.45mg/100mL。被害人熊某某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号牌鄂D****6二轮摩托车;2.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等书证;3.提取笔录;4.血液酒精鉴定意见;5.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6.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向礼兵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公某某**镇**村**组的家中,联系方式18520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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