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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7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1********,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系海南省**会副调研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道**号**广场**号楼,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公租房**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三东路与海彤路交叉口附近的一家羊肉饭店和林某某等人一起吃饭,期间张某甲喝了八两红酒。同日15时20分许,张某甲联系e代驾平台,并被e代驾平台委派的驾驶员吴某某来到饭店驾驶号牌琼B8****小轿车将其送回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停车场内,吴某某独自离开,而张某甲则在号牌琼B8****小轿车的车后排座位休息。同日16时许,张某甲醒后发现号牌琼B8****小轿车停车位置不对,就驾驶该车辆准备寻找合适的停车位停放,在行驶过程中碰撞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停车场内的一辆号牌粤B2****小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陈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16时31分许报警。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张某甲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76mg/100ml。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张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收取保证金专用票据、移送案件通知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通知家属工作记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担保书、工作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李某某、林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相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艳

  书 记 员:梁  玲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公租房**单元**房,联系电话:1387666****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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