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25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69********,黎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2时13分,被告人张某甲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琼D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方市大田镇方向经314省道开往东方市东河镇方向,行驶至天新线140公里加10米处路段时,适遇张某乙驾驶苏BB****号小型轿车从其对向行驶而来,因张某乙驾车行经有障碍的路段时未礼让无障碍一方先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乙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送检张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35.01mg/100ml。
2019年12月16日,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书面传唤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检验意见书;
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醉酒、未佩戴安全头盔、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张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竹
2020 年 8 月 4 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联系电话:13118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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