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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镇**村**组,现住新安县**家属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1日被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2月11日20时55分,张某甲驾驶豫C*****号小型汽车,因涉嫌醉酒驾驶在西区黛眉广场处被交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69mg/100m1,后至新安县中医院抽血。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7. 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美凤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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