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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7********,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号,现住涿州市******酒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冀******小型轿车沿本市范阳路政法街路口向右转入小吴村村内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被告人张某甲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67.70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证、行驶证、行政强制措施处罚凭证等书证;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萌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涿州市******酒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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