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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69********,回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镇**村**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高碑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9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面包车沿定兴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处时,碰撞前方同向行驶张某乙驾驶的京N*****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弃车离开现场。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张某甲血液乙醇含量157.879mg/100ml;张某乙血液乙醇含量小于5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破案及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送达回执、事故车辆领取通知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申请、定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科情况说明、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二手车买卖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保定第二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采血视频制作成的光盘一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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