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170号
张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0********,汉族,高中文化,赣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组**号,住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室。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在赣州市**酒店参加公司年会,期间喝了红酒。21时许,张某甲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搭载张某乙、黄某某沿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行驶至**高架路(系城市快速路),途径杨梅渡大桥,在章某某东阳**路**路,沿**大道进入**园,之后黄某某下车,张某甲继续驾车搭载张某乙进入**大道,当行驶至**大道与**大道路段时发现有交警设卡查处酒驾,遂弃车逃跑,后被交警控制。经现场对张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张某甲在现场否认系其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经提取血液送检,其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抓获经过、公安交警酒安6900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黄某某、谭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视听资料:查获现场、提取血样、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还具有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以及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小兰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