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张某甲, 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江苏省沛县**镇**庄**号。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苏CJ****的小型汽车沿大师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沛县大屯街道大王庄警务室处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查获并带其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甲当时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2.6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玲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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