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110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橡塑工作,住江阴市**镇**村**圩**号(户籍地为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2月16日1时30分许,醉酒后驾驶苏B****8小型轿车沿江阴市周庄镇长乐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时,驶入路东侧低洼泥地撞到无主树木,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让妻子付某某至现场顶包。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甲的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其含量为2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车辆信息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强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圩**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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