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正镶白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14时30分许,张某甲驾驶蒙H*****小型轿车(车内乘员:张某乙)沿正镶白旗东外环由南向北行驶至正镶白旗明安图东街与正镶白旗东外环交汇处(T型交叉路口)时,因操作不当驶下道路东侧路基后与道路东侧路基下的树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张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酒精定量检测结果为236.57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当事人及车辆和驾驶人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峰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于正镶白旗。
2案卷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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