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91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绍东,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18时29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浙D*****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绍兴市柯某区齐贤街道山西村东成超市附近时,右侧车头与河边钢结构护栏发生碰撞后驶离。被告人张某甲驾车途经马鞍街道柯海线与汤公路交叉路口,在等待交通信号灯时入睡,被路人发现并报警,后被处警的交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8.4mg/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车合照、接处警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张某乙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酒精检测单;
6.视听资料:监控、执法记录仪、抽血频及卡口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般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宇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770988****;
2.移送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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