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川A*****汽车在成都市郫都区和平街路段倒车时与行人张某乙及李某某驾驶的川A*****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其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周 雷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联系电话:1388084****。
2.诉讼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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