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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惠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9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0时35分许,张某甲驾驶粤M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粤M1****挂号重型罐式挂车从广州沿潮莞高速往潮州方向行驶,行至潮莞高速1433公里+100米处路段遇前方路段堵车,张某甲驾车过程中没有集中注意力且未充分注意路面动态,车辆碰撞前方同车道由傅某某驾驶的粤S6****号小型轿车(搭载蔡某甲、蔡某乙、陈某某、张某乙)尾部,导致粤S6****号小型轿车向前推撞前方同车道由谢某某驾驶的桂K1****号货车尾部,再导致桂K1****号货车推撞前方同车道由包某某驾驶的闽G5****号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闽G1****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造成被害人蔡某甲当场死亡,谢某某、傅某某、蔡某乙、张某某、陈某某受伤,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张某甲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待公安交警处理。

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未充分注意路面动态,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蔡某甲符合生前受巨大机械力(类车辆碰撞)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彬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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