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8年11月2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8日14时50分,张某甲驾驶浙**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境内**路**交界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0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牛河川

代理检察员:慕  丽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