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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90********,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镇,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5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墨江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阿布罗托公租房路由墨江县城往阿布罗托方向行驶。1时57分,行驶至阿布罗托公租房5栋倒车时,与张某乙驾驶的云******号微型车发生碰撞,造成该车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墨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甲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甲血样(检材)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7.97mg/100ml;后被告人张某甲申请重新鉴定,经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甲血样(检材)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3.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5.司法鉴定结论书;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荣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住墨江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598798****;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5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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