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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组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67********,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21时38分许,张麻某甲驾驶吉C5V***号小型客车沿人民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处与前方同向由张某乙驾驶的吉CXM***号小型客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张某甲车内乘员赵某某受伤,现场对张某甲呼吸式检测结果为171mg/100ml。随后民警将张某甲带至伊通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送至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192.5mg/100ml。2020年5月26日,伊通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甲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乙、赵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甲未与张某乙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尚未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呼吸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情况记载,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机动车驾驶人员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供述笔录;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笔录;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照片;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法约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其车内乘员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商玉恩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伊通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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