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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185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0********,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后乘坐郭某某、张某乙)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创业大街垡上营村北口南侧路段时,适有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B****6)斯柯达牌轿车由北向南逆向驶来,两车前部相撞,造成张某甲、郭某某、张某乙受伤,车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确定:张某甲、刘某某为同等责任,郭某某、张某乙为无责任。经检验张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京玉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中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甲,联系电话1501120****;保证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3910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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