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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1********,白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5月27日,本院对其决定逮捕,次日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7时35分,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牌号为云******的拖拉机,从兰坪县营盘镇营盘街驶往东坞村方向,当车行至东坞公路K5公里+150米处时,与吴某某驾驶牌号为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6.78mg/100ml,属醉酒驾驶。兰坪县公安局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立案侦查。同年5月1日20时40分许,张某甲明知已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再次醉酒驾驶其拖拉机,从兰坪县营盘镇西营村驶往营盘街方向,当车行至营小岔道K0+2米处时,与和某某驾驶的牌号为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侧面刮撞,造成小型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0.78mg/100mg,亦属醉酒驾驶。

经兰坪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在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均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现场和交通工具辨认笔录及照片;3.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5.被害人吴某某、和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两次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被取保候审期间,无证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g,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七)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婧

检察官助理:和生丽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兰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讯问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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