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88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隆阳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0时34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云M*****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在保山机场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对张某甲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 结果为147mg/100ml。经鉴定,送检的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犯危险驾驶罪在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尹子团
检察官助理 丁 川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28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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