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2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澳大利亚**大学学生,户籍在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单元**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鲁******号车沿本市市南区闽江二路、闽江路西向东行驶至**路**路路口处时,冲闯交警检查关卡,并与执勤民警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甲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在送检的张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会娟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单元**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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