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031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2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澳大利亚**大学学生,户籍在青岛市崂山区******单元**户。20201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1215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鲁******号车沿本市市南区闽江二路、闽江路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处时,冲闯交警检查关卡,并与执勤民警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甲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在送检的张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会娟

2020221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青岛市崂山区******单元**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