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30日22时许,张某甲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架:LAEEYB080J8******,发动机:K157FM1-B0J2******车沿良村公路行驶至**红绿灯附近路段时,被执勤的浈江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经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张某甲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8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交警大队民警将其带往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检测。
经检测:从被告人张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6.26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据等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执法照片、同步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邓文生
检察官助理:毛嘉贤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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