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86********,汉族,中专文化,**房地产公司职员,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黔江区**街道**组**号,电话1332039****。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黔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与同事谢某某以及公司客户一起在体育馆“缘来是你”酒吧玩耍至次日凌晨。其间,张某甲饮用了5瓶左右啤酒。10月26日日凌晨2时许,张某甲驾驶其小型轿车,搭载其堂哥张某乙从体育馆出发,经河滨西路北段、邬杨桥、花鼓园路准备经过光明隧道往舟白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花鼓园路明爵酒店外面路段时,与被害人卫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卫某某报警,张某甲在现场等待。2019年10月26日2时48分,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一大队接区局指挥中心指令后赶到现场处理事故,民警发现张某甲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其带回交巡警支队一大队办公室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90mg/100ml。当日4时10分许,办案民警将张某甲带至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八楼内一科护士站,由医院护士抽取张某甲静脉血样两管并当场封存备检。
2019年10月26日,经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卫某某的损失。
2019年10月29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样品里的酒精含量为25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抽血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办案说明等书证;
2现场及车辆辨认笔录;
3证人吴某某、谢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卫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民警,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熊会玲
检察官助理 向 洪
2020年4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13320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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