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号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月1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原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7月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原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重庆市开州区滨湖路六号桥附近其经营的门市与朋友潘某某等人饮酒。次日0时许,张某甲持B1B2 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A2****小型轿车,从该门市出发往开州区文峰街道中吉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文峰街道开州大道东与南山东路四街交叉口附近路段,因张某甲将车停在道路上,在车内玩手机,发现巡逻民警后倒车驶入南山东路四街70号门市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停车位上被害人温某某的渝F7****小型轿车、赖某某的渝DF****小型轿车、黄某某的渝FJ****轻型普通货车依次发生碰撞,造成四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文峰勤务大队认定,张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分别赔偿了被害人温某某、赖某某、黄某某的车辆维修费人民币30000元、13400元、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温某某、赖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乙醇检验报告;
6.现场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查获现场及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李兰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2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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