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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建设集团钢筋工。山东省泰安市人,现住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号。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郯城县郯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郯城县建设路与郯东路交汇处路口向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张某乙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3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等书证;证人张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张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儒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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